江苏工程图学学会章程

发布者:秘书处    发布日期:2022-02-06  浏览次数:1232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  本学会名称为江苏工程图学学会,英文名称为Jiangsu Engineering Graphics Society, 缩写为JEGS

第二条  本会是由由江苏地区从事工程图学及相关学科的专家、学者、科技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,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。

第三条  本会的宗旨:以促进工程图学学科建设、加快工程图学发展为目标,为我省工程图学事业的繁荣发展做出努力;以工程图学服务社会为宗旨,促进我省工程图学水平的提高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四条 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,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,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第六条 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南大学路2号,邮编:211189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开展学术与技术交流,积极开展与各省市间的学术交流,并在可能条件下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;活跃学术思想,交流科技信息,提高学科水平,促进工程图学的科学与技术的开发和应用,推动学科发展和人材的培养;

(二)普及工程图学科技知识,传播推广工程图学先进技术,开展科技咨询;

(三)积极开展工程设计、工程制图技术服务;

(四)通过学会活动,积极发现本会会员中的优秀科技人才,进行表彰奖励活动,并向有关部门推荐,弘扬“尊重知识,尊重人才”的社会风气;

(五)维护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,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;

(六)组织工程图学领域创新创业的相关竞赛和交流合作,提升会员及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创业能力;

(七)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。

第三章   

第八条 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
第九条  凡在工程图学及相关领域从事科研、教学、开发、服务和管理的个人和单位,有加入本会的意愿,拥护本会章程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。

一、个人会员的资格条件:

(一)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(包括在校大学生或研究生);

(二)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(本科),或从事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;

(三)具有相应学历和资历,并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管理人员、企事业单位负责人;

二、单位会员的资格条件:

与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,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,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,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、教学、生产、设计、管理等企业、事业单位,以及有关科技群众团体及社会团体;

第十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一、个人会员

(一)凡要求入会者,先由本人提出申请,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;

(二)由本会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介绍,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;

(三)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;

(四)颁发本会个人会员证并公告。

二、单位会员

(一)须由单位提出入会申请,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。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;

(二)单位会员需推选或指定一名负责人,并指定一名联系人;

(三)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,并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;

(四)颁发单位会员证书并公告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一、个人会员

(一)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享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,优惠获得本会组织编写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;

(三)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四)享有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的权利;

(五)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二、单位会员

(一)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享有优先参加本组织的有关活动;

(四)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;

(五)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科技合作;

(六)可要求本会优先协助举办专业技术培训;

(七)享有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的权利;

第十二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一、个人会员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,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资料和信息;

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四)按期缴纳会费;

(五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。

二、单位会员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接受本会指导;

(二)支持并协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,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;

(三)推荐个人会员;

(四)按期缴纳会费,资助学会活动经费。

(五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。

第十三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个人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单位会员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
第十五条 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六条  本会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统一编码管理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 会员代表大会

第十七条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
(四)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;

(五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八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
第十八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每五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
第十九条 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第二十条 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
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  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人数的1/3

第二十二条 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一定的影响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愿意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。

第二十三条 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六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;

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五条 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七条 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

第二十八条 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九条  经理事长或者5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第三节  常务理事会

第三十条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六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
第三十一条 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三十二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三十三条  经理事长或者50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第四节  负责人

第三十四条 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,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愿意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,维护其合法权益;热心本会工作,坚持民主办会原则;能够成为本会的核心力量。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
(七)理事长、副理理长、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。

第三十五条  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六条  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五)进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它任务;

(六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七条  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六)拟订年度财务工作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,发扬民主,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和学会骨干的意见和建议,并向有关部门反映;
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八条   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五节  监事会

第三十九条  本会设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主席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
第四十条 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一条 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五章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四十二条 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三条  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四十四条  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四十五条 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六条 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七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八条 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四十九条  本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五十条  本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一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二条  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第七章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五十三条  本会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五十四条  本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

第五十五条  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六条 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七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   

第五十八条  本章程经2020829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九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
第六十条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